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附民字第9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附民字第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92號原告 謝青燕 被告 孫銘晣 被告 趙龍螢 上列被告等因幫助詐欺案件(106年度上訴字第785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4年11月29日遭詐欺集團詐騙,致匯款至另嫌疑人 廖人傑 兆豐銀行帳戶內等情。爰求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103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未記載)之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孫銘晣、趙龍螢否認有幫助詐欺取財犯行,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被訴幫助詐欺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壽燕
法官莊珮吟法官曾逸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書記官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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