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35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35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35204號聲請人 萬莉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薏甄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請具狀更正聲請狀所載之附表之發票日及到期日。(因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2月6日聲請狀所載之附表發票日及到期日與本票原本不符,故有陳報之必要)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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