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2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2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32263號債權人 陳戊明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其向債務人租賃車輛,因未繳納租金而經債務人終止契約,然未返還保證金,請求債務人返還扣除違約金後之保證金餘款新臺幣42,840元、遲延利息及違約金,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並提出租賃合約書、汽車租賃確認書、匯款回條等影本為憑。
三、惟查,債權人聲請時未釋明債務人合法法定代理人。另依狀附租賃合約書影本,承租人為第三人皇家黃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僅為承租人之連帶保證人,債權人尚不得依該租賃契約請求債務人返還保證金。又債權人提出之汽車租賃確認書上雖載有於租賃期間屆滿後,和運公司應退還32萬元保證金給陳戊明先生等意旨,然該租賃確認書上僅有第三人皇家黃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簽章,並無債務人之簽章,債權人亦不得據以請求債務人返還保證金。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6日裁定命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釋明本件請求之證據資料等事項,雖債權人於同年月14日提出補正狀, 陳明 其始為該租賃契約之實際承租人,且債務人亦知悉此事等語,並提出債務人寄予債權人之信件封面影本為證,然仍未補正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以釋明債務人合法法定代理人,是本件聲請不合法,且依前開信件封面影本併列皇家黃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債權人為收件人,尚不足釋明債權人補正狀所載之情事,故本件聲請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書記官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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