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273號聲請人 林總賢 聲請人 李振煌 前列林總賢、李振煌共同送達代收人 林長恩 聲請人林長恩相對人麗和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宗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分別於民國(下同)100年11月3日、101年8月15日向伊等三人借款合計新臺幣(下同)1,00
0萬元、150萬元,約定清償期為101年2月3日、101年11月15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債權額1,000萬元、150萬元之抵押權為相對人及債務人何宗献之債務作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款、利息及違約金約定書等影本及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等件為證。
三、查聲請人所提借款、利息及違約金約定、本票所載借款日期與第二順位抵押權(擔保範圍1000萬元)所載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稱100年11月3日所訂立之借貸契約不符,難逕認為本件抵押債權之證明文件,惟第三順位抵押權(擔保範圍
150萬元)所提借款、利息及違約金約定書、本票等與抵押權登載內容相符,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經核尚無不合,仍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施婉慧附表:不動產標示┌──────────────────────────────────────────────┐│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臺北市○○○區○○○段│2│10│建│45│1443/20000│├─┼───┼────┼────┼────┼────────┼─┼──────┼───────┤│2│臺北市○○○區○○○段│2│11│建│4│1443/20000│├─┼───┼────┼────┼────┼────────┼─┼──────┼───────┤│3│臺北市○○○區○○○段│2│12│建│2│1443/20000│├─┼───┼────┼────┼────┼────────┼─┼──────┼───────┤│4│臺北市○○○區○○○段│2│13│建│51│1443/20000│├─┼───┼────┼────┼────┼────────┼─┼──────┼───────┤│5│臺北市○○○區○○○段│2│24│建│252│1443/20000│├─┼───┼────┼────┼────┼────────┼─┼──────┼───────┤│6│臺北市○○○區○○○段│2│25│建│215│1443/20000│├─┼───┼────┼────┼────┼────────┼─┼──────┼───────┤│7│臺北市○○○區○○○段│2│25-1│建│341│1443/20000│├─┴───┴────┴────┴────┴────────┴─┴──────┴───────┤│建物︰│├─┬──┬───────┬───────┬──────┬─────────────┬──┬─┤│編│建│││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備││││建物門牌│基地坐落│主要建築├───────┬─────┤│││││││材料及│樓層面積│附屬建物││││號│號│││房屋層數│合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1│2117│臺北市○○路60│臺北市士林區福│鋼筋混凝土造│1層:79.73│平台:3.76│全部││││4│9號│順段2小段25-1│7層樓房│合計:79.73│花台:1.86│││││││地號││││││├─┴──┴───────┴───────┴──────┴───────┴─────┴──┴─┤│共有部分:21200建號516.9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32/10000│├─┬──┬───────┬───────┬──────┬───────┬─────┬──┬─┤│2│2117│臺北市○○路61│臺北市士林區福│鋼筋混凝土造│1層:80.66│平台:8.20│全部││││8│1號│順段2小段25-1│7層樓房│合計:80.66│花台:1.86│││││││地號││││││├─┴──┴───────┴───────┴──────┴───────┴─────┴──┴─┤│共有部分:21200建號516.9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36/10000│├─┬──┬───────┬───────┬──────┬───────┬─────┬──┬─┤│3│2120│臺北市○○路60│臺北市士林區福│鋼筋混凝土造│地下層:505.52││1/15││││1│9號房屋地下│順段2小段24、│7層樓房│合計:505.52│││││││層│25-1地號││││││├─┴──┴───────┴───────┴──────┴───────┴─────┴──┴─┤│共有部分:21200建號516.9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25/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