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674號上訴人 洪維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靖英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17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4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為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雯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書記官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