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64號原告興利企業社法定代理人 李政憲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奇航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素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書記官洪浩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