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8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888號上訴人 机士偉 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第一審判決(102年度訴字第888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2年11月19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黃堯讚
法官莊玉熙法官吳坤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程伊妝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