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283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陳慶順 被告 高超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因被告已遷出國外,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補正被告國外住居所或聲請國外公示送達。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素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書記官洪浩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