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5435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4350號

債權人元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元博

債務人星燦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麗萍

債務人 陳彥瑋陳文賢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並陳明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請求逕行發給債權憑證以中斷請求權時效,是應以債務人之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為管轄法院。經查,債務人星燦實業有限公司等人均非設址於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或臺北地方法院等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郭君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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