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9年度沙簡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沙簡字第18號
上 訴 人  陳建誠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章景棠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在存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0萬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洪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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