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2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簡上字第205號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九十六年度簡字第四一五號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二日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八○五九號、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八七八號、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六九八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經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之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應予維持,並引用其判決書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原審以上訴人即被告乙○○罪證明確,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之規定,量處如原判決主文所示之刑,本院經核原判決認事用法,並無不合,量刑亦稱妥適。上訴人即被告上訴意旨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並以家中生活狀況不良為由提起上訴,惟未就原判決所敘理由指摘有何違法不當之處,自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甲○○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蘇義洲
法官徐文瑞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王政煌中華民國96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