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22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229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一四三四號、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一五二七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空包裝袋肆個及注射針筒肆拾肆支,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扣案盛裝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空包裝袋四個及注射針筒四十四支,均係被告所有,其中該空包裝袋係用於包裹毒品,防止毒品漏逸、潮濕,以便於攜帶、持有、施用毒品,與上開注射針筒均屬供被告施用毒品所用或預備之物,非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故該空包裝袋及注射針筒均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並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朱小萍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附錄論罪科刑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