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23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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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350號

原告 楊壽龍

被告 王乃萱

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 律師

複代理人 鐘煒翔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六日十五時五十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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