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簡字第651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士簡字第65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逸凡
      簡智瑋
       簡志勳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
偵字第110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盧逸凡、簡智瑋、簡志勳共同犯賭博罪,盧逸凡處罰金新臺幣伍
仟元,簡智瑋、簡志勳各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均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2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刑法施
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書記官陳仕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