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5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5259號債權人京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沈楚豪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依支付命令聲請之意旨,係指債權人於為支付命令聲請時所表明之請求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依此發支付命令之聲明而言。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沈楚豪發給支付命令,惟查本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8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5日內表明本件債務人及提出對債務人之請求釋明文件,惟債權人所提陳報狀之契約書債務人姓名與戶籍謄本債務人姓名不同。爰依支付命令聲請僅以形式審查,不作實體認證,然債權人未盡表明之責,故應駁回其聲請。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