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4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4483號債權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吳政逸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提出債務人吳政逸最新戶籍謄本,該裁定已於110年12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