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62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6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聲字第628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簡瑋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執字第21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瑋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瑋良因犯詐欺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而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各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訴字第395號裁判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附表編號6至7所示之各罪,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216號裁判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此有卷內所附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兼考量受刑人附表編號1至4之案件經查獲後,又犯同性質之5至7各罪,並非於接續期間犯罪,分由數案判決確定之情況,再斟各罪之犯罪時間、犯罪之同質性以及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加重原則,斟酌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定其應執行之刑如
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蕭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沛瑩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附表:受刑人簡瑋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104年9月13日(聲請│104年10月12日│104年10月13日│││書誤載為107年9月13│││││日)│││├─────┼──────────┼──────────┼──────────┤│偵查機關│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5404號、│5年度偵字第5404號、│5年度偵字第5404號、││年度案號│第13294號│第13294號│第13294號│├─┬───┼──────────┼──────────┼──────────┤│最│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訴字第395號│105年度訴字第395號│105年度訴字第395號││實├───┼──────────┼──────────┼──────────┤│審│判決日│106年7月4日│106年7月4日│106年7月4日│├─┼───┼──────────┼──────────┼──────────┤│確│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訴字第395號│105年度訴字第395號│105年度訴字第395號││決├───┼──────────┼──────────┼──────────┤││確定日│106年8月1日│106年8月1日│106年8月1日│├─┴───┼──────────┴──────────┴──────────┤│備註│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緝字第1115號(編號1至4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6月│├─────┼──────────┼──────────┼──────────┤│犯罪日期│104年10月27日│106年4月24日至106│106年5月2日││││年4月25日││├─────┼──────────┼──────────┼──────────┤│偵查機關│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年度案號│5年度偵字第5404號、│6年度偵字第4011號│6年度偵字第6568號│││第13294號│││├─┬───┼──────────┼──────────┼──────────┤│最│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訴字第395號│107年度訴字第86號│107年度訴字第216號││實├───┼──────────┼──────────┼──────────┤│審│判決日│106年7月4日│107年2月27日│107年5月29日│├─┼───┼──────────┼──────────┼──────────┤│確│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訴字第395號│107年度訴字第86號│107年度訴字第216號││決├───┼──────────┼──────────┼──────────┤││確定日│106年8月1日│107年3月26日│107年6月25日│├─┴───┼──────────┼──────────┼──────────┤│備註│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8138號(│7年度執字第1061號│7年度執字第2154號(│││編號1至4合併定應執││編號6至7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行有期徒刑2年6月)││││││└─────┴──────────┴──────────┴──────────┘┌─────┬──────────┬──────────┬──────────┐│編號│7│(以下空白)││├─────┼──────────┼──────────┼──────────┤│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犯罪日期│106年5月2日│││├─────┼──────────┼──────────┼──────────┤│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年度案號│6年度偵字第6568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16號││││實├───┼──────────┼──────────┼──────────┤│審│判決日│107年5月29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16號││││決├───┼──────────┼──────────┼──────────┤││確定日│107年6月25日│││├─┴───┼──────────┼──────────┼──────────┤│備註│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緝字第377號│││││(編號6至7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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