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壢簡字第31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壢簡字第319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233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共同偽造公印文,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偽造「乙○○」之國民身分證及變造「乙○○」之全民健康保險卡各壹張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更正及補充如下:
(一)被告甲○○固於民國97年12月22日入伍服役,惟其於本件犯行行為時及發覺時,俱尚未成為現役軍人,自應由普通法院依法審判,合先敘明。
(二)被告與某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係基於偽造公印文、行使偽造國民身分證及行使變造全民健康保險卡之犯意聯絡,由被告持偽造「乙○○」名義之國民身分證及變造「乙○○」名義之全民健康保險卡,前往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新明分行開戶,足以生損害於戶政機關及中央健康保險局核發、管理國民身分證及全民健康保險卡之正確性及乙○○本人。
(三)扣案偽造及變造「乙○○」名義之國民身分證及全民健康保險卡,業經鑑定無訛,此有法務部調查局98年2月9日調科貳字第09800047870號鑑定書及中央健康保險局98年
3月25日健保承字第0980006767號函各1份在卷可稽,是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部分:
(一)按刑法所謂公印,係指公署或公務員職務上所使用之印信而言;又所謂公印或公印文,係專指表示公署或公務員資格之印信而言,即俗稱大印與小官章及其印文,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1904號及69年台上字第693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是國民身分證上「內政部印」之印文,自屬刑法第21
8條第1項之公印文。次按「全民健康保險卡」係被保險人參與全民健康保險,得以獲取醫療保健服務之資格證明,與刑法第212條「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相當,故變造全民健康保險卡,應依刑法第212條變造特種文書罪論處。本件被告行使蓋印有偽造「內政部印」公印文之國民身分證及變造全民健康保險卡,自足生損害於戶政機關及中央健康保險局核發、管理國民身分證及全民健康保險卡之正確性及乙○○本人。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8條第1項偽造公印文、第216條、第212條行使變造特種文書及戶籍法第75條第2項、第1項之行使偽造國民身分證罪。被告偽造國民身分證及其上「內政部印」之公印文以及變造全民健康保險卡,為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偽造公印文罪處斷。被告與某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時,雖未敘及上述偽造公印文之事實,然此部分與前揭有罪之事實,有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本院自應併予審究。又扣案之國民身分證業經鑑定為偽造無誤,是檢察官聲請意旨誤認為變造云云,亦有誤會。爰審酌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之危害及犯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二)扣案偽造及變造「乙○○」名義之國民身分證及全民健康保險卡各1張,為前揭某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共犯所偽造,自屬該共犯所有,且係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而前開偽造及變造之國民身分證及全民健康保險卡既經沒收,當然包括國民身分證上偽造「內政部印」之公印文及國民身分證、全民健康保險卡上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照片各1張,故此部分自毋庸再重複諭知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
4條第2項,戶籍法第75條第2項、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218條第1項、第216條、第212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第2項但書,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吳為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霜潔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8條偽造公印或公印文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公印或公印文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戶籍法第75條第1項、第2項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而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國民身分證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