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9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9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3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926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中市○○區○○路3段53號,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4年7月13日
書記官朱家惠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