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6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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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6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653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目前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吳慶隆 律師上列被告因 常業 搶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94年10月12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常業搶奪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5款、第6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認為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3年12月13日將被告收押,並於94年3月13月延長羈押2月,被告曾於94年4月15日借執行,並於94年9月14日執行完畢,故前開延長羈押於94年10月11日到期。查被告曾有加重竊盜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現又再犯多常業竊盜、常業搶奪罪,被告雖辯稱非常業云云,但就被告實施次數之多觀之,被告反覆實施之可能性甚高,被告原羈押之原因均未消失,故認被告均有予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周占春
法官林孟皇法官趙子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金臻中華民國94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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