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23號原告 余歛 上列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廖振賀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廖振賀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
5萬6,0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47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萬2,9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蔣彥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
書記官李佳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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