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協同辦理合夥清算等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4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巖 送達代收人 葉蕙瑛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高呈祥 間因100年度訴字第24號協同辦理合夥清算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3,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0,5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乙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能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書記官火秋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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