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中簡字第1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中簡字第18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鶴鍊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速偵字第3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劉鶴鍊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劉鶴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之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罪。爰審酌被告於警員執行公務時,接續以「幹你娘我很害怕」、「幹你娘機掰」及「幹你娘我是鍊哥」等不雅言詞辱罵警員,嚴重影響公務之執行,視公權力於無物,其所為實不足取,並衡酌其犯罪動機、手段、所生危害,及其於偵查中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劉麗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呂欣穎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