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聲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聲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發還扣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聲字第29號聲請人 林雄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 盧世晟 竊盜案件,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遭竊盜,被告業經判處罪刑,扣案贓物已無扣押之必要,爰聲請發還等語。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品若無留存之必要,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142條第1項前段固有明文,惟係指該物確經扣押者而言。查聲請人遭竊之行動電源4具及藍芽耳機2副均未扣案,有相關筆錄附於本院108年度審原易字第1282案竊盜案件可資佐憑,遭竊之物,無論行動電源或藍芽耳機,既無扣押,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還,顯然無據,應予駁回,並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蔡學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昱廷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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