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119號原告 買芳瑜 被告 梁春鳳
王怡珍 林雅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到院,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賴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
書記官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