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19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1907號聲請人詹宜(即 詹肇漢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表:105年度司催字第190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大同股份有限公司│72-ND-000000-0│1│1000│├──┼────────┼────────┼──┼──┤│0002│大同股份有限公司│72-ND-000000-0│1│1000│├──┼────────┼────────┼──┼──┤│0003│大同股份有限公司│69-ND-000000-0│1│1000│├──┼────────┼────────┼──┼──┤│0004│大同股份有限公司│69-ND-000000-0│1│1000│├──┼────────┼────────┼──┼──┤│0005│大同股份有限公司│82-ND-000000-0│1│1000│├──┼────────┼────────┼──┼──┤│0006│大同股份有限公司│83-ND-000000-0│1│1000│├──┼────────┼────────┼──┼──┤│0007│大同股份有限公司│83-ND-000000-0│1│1000│├──┼────────┼────────┼──┼──┤│0008│大同股份有限公司│83-ND-000000-0│1│1000│├──┼────────┼────────┼──┼──┤│0009│大同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0│1│1000│├──┼────────┼────────┼──┼──┤│0010│大同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0│1│1000│├──┼────────┼────────┼──┼──┤│0011│大同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0│1│1000│├──┼────────┼────────┼──┼──┤│0012│大同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0│1│1000│├──┼────────┼────────┼──┼──┤│0013│大同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0│1│1000│├──┼────────┼────────┼──┼──┤│0014│大同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0015│大同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0016│大同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0017│大同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1│1000│├──┼────────┼────────┼──┼──┤│0018│大同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1│1000│├──┼────────┼────────┼──┼──┤│0019│大同股份有限公司│72-NX-000000-0│1│43│├──┼────────┼────────┼──┼──┤│0020│大同股份有限公司│72-NX-000000-0│1│266│├──┼────────┼────────┼──┼──┤│0021│大同股份有限公司│74-NX-000000-0│1│172│├──┼────────┼────────┼──┼──┤│0022│大同股份有限公司│74-NX-000000-0│1│86│├──┼────────┼────────┼──┼──┤│0023│大同股份有限公司│75-NX-000000-0│1│91│├──┼────────┼────────┼──┼──┤│0024│大同股份有限公司│75-NX-000000-0│1│168│├──┼────────┼────────┼──┼──┤│0025│大同股份有限公司│76-NX-000000-0│1│289│├──┼────────┼────────┼──┼──┤│0026│大同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1│741│├──┼────────┼────────┼──┼──┤│0027│大同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1│975│├──┼────────┼────────┼──┼──┤│0028│大同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1│58│├──┼────────┼────────┼──┼──┤│0029│大同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1│481│├──┼────────┼────────┼──┼──┤│0030│大同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1│31│├──┼────────┼────────┼──┼──┤│0031│大同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1│285│├──┼────────┼────────┼──┼──┤│0032│大同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1│421│├──┼────────┼────────┼──┼──┤│0033│大同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1│905│├──┼────────┼────────┼──┼──┤│0034│大同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1│752│├──┼────────┼────────┼──┼──┤│0035│大同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752│├──┼────────┼────────┼──┼──┤│0036│大同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1│927│└──┴────────┴────────┴──┴──┘附記:一、本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與原聲請內容無誤後,於20
日內將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1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登報後,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
六、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台端於登報時,可自行遮隱台端之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