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160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羅瑋羣 被告 錢明美
錢櫟米 (即 許敏華許珈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
5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第一項「新臺幣壹仟陸佰貳拾玖萬零貳拾貳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壹佰陸拾貳萬玖仟零貳拾貳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藍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
書記官賴靖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