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3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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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審訴字第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訴字第33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志偉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志偉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彭康凡
法官陳雯珊法官吳元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雅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