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9年度羅補字第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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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羅補字第64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根旺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97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裁
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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