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2097號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何宏建
被告 林德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二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第二行關於「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至清償日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