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簡字第67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字第670號
原   告  曹福成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極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146,69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28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78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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