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護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司護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延長安置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護字第53號聲請人南投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李朝卿 受安置兒童代號C000000-0(真實姓名住所詳卷內對照表)
代號C000000.代號C000000.相對人代號C100075.
代號C100075.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受安置兒童代號C000000-0、C000000-0、C000000-0均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二日十六時起由聲請人延長安置叁個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兒童及少年有未受適當養育照顧或遭受其他迫害之情形,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緊急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七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一百年九月六日接獲通報稱兒童代號C000000-0、C000000-0及其等母親即相對人代號C100075-B(下稱案母)遭受兒童父親即相對人C100075-A(下稱案父)家庭暴力,且兒童代號C000000-0於同年月一日亦經通報因不明原因腦出血住院,經查監護人涉及家庭暴力事件,對子女長期疏忽照顧,導致案主三人身心疑似發展遲緩。評估案主三人年幼,無自我保護與照顧能力,其等親屬功能欠佳,無法提供妥善教養環境,聲請人遂於同年月九日十六時三十分(本院以時計算)緊急安置案主三人,並經本院以一○○年度司護字第六九號裁定繼續安置三個月,復以一○○年度司護字第九五號、一○一年度司護字第二一號裁定延長安置三個月,現因安置期間即將屆滿,評估案父母強制親職教育課程尚未完成,教養子女知能缺乏,親屬支持系統薄弱無法分擔教養,因案主三人年幼且身心發展遲緩,亟需細心呵護照料,為維護案主三人之最佳利益,非延長安置無法妥善保護,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規定,請求准予延長安置三個月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真實姓名對照表、戶籍謄本、南投縣政府一百年九月九日府社工婦幼字第一○○○一八六一三四○號函、本院民事裁定、個案匯總報告、辦理強制性親職教育紀錄表、個案記錄表記錄表等件為證,堪信為真。本院審酌案主三人年幼,亟待父母細心呵護照顧,惟案父母婚姻關係緊張,親職教養功能不彰,案主三人受照顧情形不佳,案父並長期對案母及案主三人有家庭暴力之行為,案主三人前經聲請人安置後,案父母強制性親職教育課程仍未完成,親職能力未見提升,案主三人皆為發展遲緩之幼兒,案家亦無其他適當人選可協助照顧,案主三人暫不宜返回原生家庭,如不予延長安置,顯不足以保護案主等情,認聲請人請求延長安置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吳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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