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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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11號
上訴人百輻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順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211號返還租賃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870,4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4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昭彥
法官賴文姍法官何佩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16日
書記官陳喜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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