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58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584號原告 黃柏瑞
黃耀亮 黃可雯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逸柏 律師複代理人 杜佳燕 律師被告東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天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4萬69元(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2,9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紫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
書記官羅婉燕附表:
請求項目編號類別計算本金起算日終止日計算基數年息給付總額項目1(請求金額500萬元)1利息150萬元111年7月18日113年8月1日(2+15/365)5%15萬3,082.19元2利息150萬元112年7月8日113年8月1日(1+25/365)5%8萬136.99元3利息200萬元113年7月8日113年8月1日(25/365)5%6,849.32元小計24萬68.5元合計524萬6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