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9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29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93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田政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415號),本院裁定如下:
文田政育 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田政育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經核屬正當,應予准許,復審酌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均為竊盜,且於5個月內三犯之,各罪時間差距較短,所犯相同犯罪類型之罪數所反應之犯罪傾向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情狀,並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受刑人表示沒有意見等情狀,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吳宜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梨碩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附表:受刑人田政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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