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7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728號原告 陳漢謜 被告 范翔智 即被繼承人 林壯淇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於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分之1)及其上新北市○○區○○段000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下稱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給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市場客觀交易價額為斷,經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系爭房地附近半年內屋齡相近、建物型態相似之房屋交易價格,每平方公尺交易價格約142,857元,有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結果可稽,據此核算系爭房地起訴時之交易價格為3,992,875元(計算式:81平方公尺【層次面積+陽台】×平均交易單價142,857元=11,571,41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1,571,41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3,9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紫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
書記官羅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