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更(一)字第5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更(一)字第575號上訴人即被告 邱松樹 男38歲選任辯護人 葉志飛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663號,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蔡新毅法官蘇隆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妙恩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