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1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353號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林帥孝 律師被告 張志安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0年度上訴字第818號),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志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所犯雖係法定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但被告已坦承犯行,鈞案已調查查證據完畢,無何滅證之虞,被告於遭逮捕之前,均住於同一處所,並無任何逃亡之虞,當初係因戶籍地房屋遭查封,無法居住,方誤遭通緝,被告並無逃亡之舉。又被告之父 張武松 於民國99年5月31日因病往生,本月份恰好將屆周年,被告之母親及弟弟目前均在監執行,請准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三、茲查:被告於檢察官起訴後,經原審向其戶籍地及被告偵查中所供述之居所桃園市○○路○○○巷○○弄○○號送達,經傳喚、拘提無著而遭通緝。又被告及其母親 蕭寶秀 係同案被移送,於偵查中,被告經檢察官諭知交保候傳,其母則經檢察官聲押獲准,其二人於偵查中供述之居所均係桃園市○○路○○○巷○○弄○○號,足認被告與其母親於案發前係同住於上開居所,已不住戶籍地,則其戶籍地房屋遭查封,並無礙於被告收受送達。又被告之母已因本案羈押,起訴後並經原審接押,被告自可得而知其本人亦經檢察官起訴在案,卻經原審傳、拘無著,顯有逃亡之事實。又被告於本審供述之居所桃園縣大溪鎮田心里下田心7鄰26號,係其二伯住處(99年度訴緝字第114號卷第16頁反面),足認被告目前並無固定居所,如准交保,亦難確保到案接受審理或執行。又本件並非以被告有勾串之虞收押,被告雖已坦承犯行,證據已調查完畢,與羈押事由無涉。從而,本件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炳梁
法官黃雅芬法官陳世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佳穎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