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2年度投小字第364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2年度投小字第364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楊榮元
       宋誠耘
被   告  李宗駿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102年11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陸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參
萬參仟伍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
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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