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4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44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竊盜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犯竊盜等案件,經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4月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5年11月28日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96年3月25日,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沈福財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2月5日
書記官賴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