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訴字第1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瀆職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1497號上訴人即自訴人甲○○被告乙○○
全局上列被告因瀆職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6年4月16日判決,自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1項、第384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係以電子郵件,指摘原判決未釋憲即行判決,顯有疏忽云云,向「司法信箱」投訴,既未以上訴書狀提出,本院亦無從查核投書之人是否為上訴權人,上訴程式之欠缺無以補正,揆之首開法條規定,自應以裁定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敦
法官張傳栗法官陳祐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慧娟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