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簡字第223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2232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
訴訟代理人  杜惠平
       楊豐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榮華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於原告起訴之日(即102年8月27日本院收狀日)前
之民國(下同)102年3月11日即已死亡,此有被告之個人基
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調解卷宗第143頁),是本件原
告起訴時,被告並無當事人能力,復無從補正,揆諸首開規
定,原告之訴顯不合法,自應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莊雅萍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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