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沙簡字第388號
原 告 葉妙榛
訴訟代理人 張啟富 律師
被 告 林惠絹
訴訟代理人 宋永祥 律師
複代理人 陳建三 律師
江健鋒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耀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受命法官林芳如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審判長法官黃渙文
法官劉國賓
法官林芳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