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1年度沙簡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沙簡字第388號
原   告  葉妙榛
訴訟代理人  張啟富 律師
被   告  林惠絹
訴訟代理人  宋永祥 律師
複代理人   陳建三 律師
       江健鋒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耀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受命法官林芳如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審判長法官黃渙文
法官劉國賓
法官林芳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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