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易字第7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俊雄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6133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需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佳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育義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易字第7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俊雄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6133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需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佳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育義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