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104號原告 莊清安 現於法務部○○○○○○○○○○○執上列抗告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勞動力發展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7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抗告程序之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千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
書記官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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