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91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萬欽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398號、第2629號、第2696號、第2779號、第3033號、第3545號、第3642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3942號、第4015號、第41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萬欽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朱貴蘭
法官李承桓法官藍得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
書記官邱仲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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