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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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15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玲(真實姓名年籍詳卷)選任辯護人 張原瑞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5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玲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朱貴蘭
法官李承桓法官藍得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
書記官邱仲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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