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26號原告億達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魏瑞華 訴訟代理人 何俊賢 律師被告 施宗寶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將起訴狀所載之增建物及地上物拆除,並回復原狀,惟原告未提出建物之面積及價額,致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據以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費用並檢附相關資料,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計算裁判費。如未能查報價額,因無從核定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65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
書記官胡旭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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