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1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催字第1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1214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世華聯合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理人 蔡福情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証明文件(警局出具之公函應載明系爭本票之票據種類、金額、發票人、受款人、到期日及發票年月日等票據明細資料)。
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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