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0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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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0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052號原告 謝劉碧霞 訴訟代理人 謝安富
陳明暉 律師 郭令立 律師被告 吳宛玉 訴訟代理人 蕭佳灶 律師被告 陳以諾
李金利 林玉葉 訴訟代理人 林志豐 被告 陳三郎
陳文忠 陳榮生 陳振賢 訴訟代理人 陳均宜 被告 倪陳淑珍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三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欄第一項關於「被告吳宛玉及李金利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參佰拾萬元』及…」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吳宛玉及李金利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叁佰零壹萬元』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之顯然錯誤,原告聲請更正,應屬有據,爰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12日
書記官林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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